儋州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责任
二、责任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法治宣传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三)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四)对授权、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方针、政策,拟定法律援助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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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申请,按规定承办或组织办理有关法律援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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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律援助业务办理质量及承办法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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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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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替他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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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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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 |
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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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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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实践调研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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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应急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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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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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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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基层法律事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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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基层法律服务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和行政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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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和业务数据,掌握、评估和报送全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总体执业水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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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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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会同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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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监地衔接、教育管理和帮扶等各项制度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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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关怀帮扶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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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开展省级现代化文明司法所创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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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 |
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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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公证机构设立非行政许可制度、公证员执业许可制度(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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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机构、公证员变更备案制度(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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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省厅委托,实施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执业年度考核(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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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研究分析全市律师和公证行业执业情况,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和公证行业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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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市律师和公证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新型高端业务培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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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镇、各部门、各行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负责起草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方案及有关文件,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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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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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镇、各部门、各行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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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组织开展法治城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民主法治示范单位”等法治创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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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各镇、各部门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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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各镇、各部门加强普法阵地、法治文化和普法骨干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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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报道工作,总结推广普法工作经验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按规定承办或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
市司法局 |
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2.《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
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发现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利用自身资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引导他们到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 |
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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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 |
市司法局 |
承担市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和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小组组长单位及其办公室职责,负责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海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理顺全省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关系的通知》(琼综治办[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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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刑满释放或矫正期满后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以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等活动为内容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开展思想教育,联系、协调就业、就学、社会救济等话动。其中,综治办负责出台相关政策,对整个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身份信息:民 政部门负责在困难情况下的社会救助;发改委负责过渡性安置基地的立项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有就学需要人员的就学问题;财政局负责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就业岗位:卫计部门负责肇事祸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期限:刑满释放人员为5年,社区矫正人员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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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公安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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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社会闲散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单位组长职责,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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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发改委落实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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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各地教育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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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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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 |
市卫生局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具有艾滋病人群管理救治工作、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工作小组组长单位职责,指导基层卫生部门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海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理顺全省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关系的通知》(琼综治办[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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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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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财政部门落实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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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邪教痴迷者帮教小组组长单位职责,指导基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组织机构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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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法院部门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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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检察部门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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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国家税务部门落实特殊人群创业就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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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局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地方税务部门落实特殊人群创业就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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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参与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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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市委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上作,指导基层团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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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联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妇联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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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工商部门落实特殊人群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法治宣传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汇报;
(2)查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法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对比;
(4)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及时发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时,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派检查组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场指出,并给予业务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通报督导检查工作情况,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有关开展。
(二)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依照《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和公证员执业审批的受理及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职能,查处辖区内执业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含受理、初审)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3)市司法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司法局对相关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依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对儋州市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能,负责查处辖区内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违法行为,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受理、初审)工作等。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含受理、初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3)市司法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司法局对相关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对授权、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省司法厅授权市(设区的市除外)司法局实施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初审),律师执业核准(初审)等两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授权市司法局实施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住所变更备案(初审),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组织形式变更备案(初审),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备案(初审),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登记(初审),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备案(初审),专职、兼职律师转换备案(初审),律师执业证注销登记(初审),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备案(初审),公证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变更备案(初审)等行政管理服务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司法局加强对授权和承接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省司法厅授权和下放行使各项行政权力的市司法局相关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司法局对受授权和承接实施行政权力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授权和下放的范围、权限;
(2)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权力的情况;
(3)实施各项行政权力的程序是否合法;
(4)建立和执行实施各项行政权力工作制度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司法局对受授权和承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权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各项行政权力实施部门的汇报;
(2)对实施行政权力案卷进行评查,查阅实施行政权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行政权力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司法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授权和承接管理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示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司法局对受授权和承接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进行。
市司法局的有关管理机构对受授权和下放的各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权力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司法局对受授权和承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权力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授权和承接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建议省司法厅)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a.受授权和承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审批决定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受授权和承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决定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海南省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a.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c.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d.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e.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决定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f.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开展“6·26”、“12·4”等系列主题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面向群众开展经常性法冶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化普法教育队伍、阵地建设,构建公益普法平台;依托普法网、户外显示屏、数字电视、楼宇电视、移动终端等公托传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法治氛围 |
法治宣传科 |
23316995 |
2 |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积极担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村(社区)法律顾问,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市省社会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23880783 |
3 |
法律咨询 |
设置电话热线23314148进行咨询,设置临街便民服务点,对不特定来访、来电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社会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23314148 |
4 |
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
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进行法治宣传等活动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23316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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