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科技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专项的监管
(二)对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
(三)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的监管
(四)科技奖励监管制度
(五)专利资助监管制度
(六)专利执法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全市科技、知识产权等领域投资项目引导目录。 |
提出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专利)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措施、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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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实施科学技术、知识产权规划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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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科技投资项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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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专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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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指导、推动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及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 |
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重大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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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和实施本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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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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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推动科技基础条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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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级各项科技计划,负责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
组织拟定本市科技计划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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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组织实施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推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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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编制儋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展经费项目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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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儋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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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管理市级科技经费、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技术市场等工作;促进科技咨询、科技评估、专利服务、技术交易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的发展,指导、协调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
负责重大科技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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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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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科技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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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专利服务、专利技术市场交易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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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儋州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儋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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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市科技、知识产权(专利)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企业管理方面人员培训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科技人才培训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全市科技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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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申报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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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儋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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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市科技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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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各种知识产权相关宣传、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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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企业申报儋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并负责项目考察、组织评审、开展项目验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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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整合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完善儋州大型科研仪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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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专利)的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利)发展战略;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监督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和专利资助资金。 |
依照国家、省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我市专利发展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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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专利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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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我局专利行政自由裁量标准组织专利执法,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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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企业需要,组织开展、指导企、事业专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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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参与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的国内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全市科技工作;负责全市科技、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的宣传和科普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科技管理、农业科技服务和农村应用技术推广工作。 |
协调各科技产业园区,牵头制定全市科技产业招商方案和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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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科技产业发展方向,具体策划科技产业招商项目,协调开展科技产业招商活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协商以及具体项目落地事宜,汇总全市科技产业招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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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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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点和科技示范基地;培训农民科技员;推广农村先进适用技术和新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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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指导各区科技、知识产权(专利)工作。 |
根据工作有关部署,协调指导各区知识产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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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承办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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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专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是否按照《关于印发儋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1、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2、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开展工作,实际实施进度和指标完成情况,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总体目标、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任务。
3、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建设是否达到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培养、市场拓展、经济效益提高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每年6月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定期检查。
2、实地检查和中期评估相结合。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检查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督促和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3、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验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
4、开展对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成效进行评价。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完成对项目实施绩效的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常规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有关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
3、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进行验收。
4、绩效评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及科技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实施按任务要求进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经费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缴经费、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报儋州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专款专用、账务处理是否真实等,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2、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任务书规定开展工作,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总体目标、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任务,并对项目完成及国家验收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通过企业提交科技部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同规定的任务、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管理。通过常规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有关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常规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并提出检查意见。
3、项目结题验收检查。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由项目立项部门完成验收后,将项目验收报告和项目有关情况交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备案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不按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和有关报表、违反经费专款专用规定或未提供经费使用情况的,市科学技术局有权追回所拨的经费,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是否按照《关于印发儋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1、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2、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开展工作,实际实施进度和指标完成情况,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总体目标、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任务。
3、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建设是否达到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培养、市场拓展、经济效益提高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实地检查。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验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
4、开展对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成效进行评价。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完成对项目实施绩效的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常规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有关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
3、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由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组织进行验收。
4、绩效评估。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财政科技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实施按任务要求进行;对不具备实施条件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同时对项目进行财务检查、清算。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四)科技奖励监管制度
目的: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组织本市年度科技将工作。
原则:儋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评奖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主体:市人民政府设立儋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儋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市奖评委办公室设在儋州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市奖评委由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人选由儋州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市奖评委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儋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奖项授予对象:
1、儋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技人员;
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
2、儋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创造显着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先进技术标准制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的;
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或的。
3、儋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将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奖评流程:
1、儋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儋州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
2、儋州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奖励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组织不同的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各评审组应当按照儋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推荐奖励的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3、儋州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并拟定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向市奖评委报告,由市奖评委进行综合评审后,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审定。
4、儋州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奖评委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布的项目、人选或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儋州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儋州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并应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授奖。
(五)专利资助监管制度
目的: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加快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实施,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原则:专利资助实行无偿、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市场前景好、创新性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
类型: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战略研究资助、专利实施引导资助和专利奖资助。
监管: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检查监督。
资助对象、条件、金额:
1、专利申请资助类:
A资助申请人(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或在本市有经常居所且用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个人;
B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C专利申请资助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资助标准为:
A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全额缴费的每件资助5000元、30%缴费的每件资助2500元、15%缴费的每件资助2000元;
B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的每件分别资助800元和500元;
C鼓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际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2、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类。
资助对象是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和其他开展专利工作较好的单位。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范围:
A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而开展的专项战略研究;
B市区域、行业和企业专利(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C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D行业协会、展会等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制度建设。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额:每个研究专项2-10万元。
3、专利实施引导资助类:
资助对象是在本市已经或正准备实施、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
资助重点方向是本市的专利(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专利培训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等的建设。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额为每项5-30万元。
4、专利奖类:
专利奖资助对象是获得市科学技术局负组织评选的市级专利奖的项目。对获得市级专利奖金奖、优秀奖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6万元和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流程:市科学技术局负应当自受理专利申请资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给予资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排他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专利权有争议的;
3、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
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的;
4、提交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抄袭现有技术
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的;
5、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监管措施: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科学技术局负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发现和核实,责令返还所获得资助的费用,同时予以通报,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应当对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严格审批,使专项资金的使用取得实效。
专利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冲抵相应专利的申请、实施等相关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在儋州市政务网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专利执法监管制度
目的:有效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诚实经营活动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专利行为,调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原则:市科学技术局负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处理。
1、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制度
立案制度:儋州市科学技术局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业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领导签定;应当在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之日起7日内立案,成立执法小组,由3名或3名以上专利执法人员组成,并指定1名小组负责人。
回避制度: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
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是否回避,由分管局领导决定。
执行规范: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时,执法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A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B检查、登记保存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
C调查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
D查阅、复印或者封存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标记、帐册等资料。
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时,应当进行笔录,并交当事人或者证人核对。如有差错、遗漏,允许当事人或者证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在6个月内终结原案,并告知当事人。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儋州市科学技术局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儋州市科学技术局对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B认定冒充专利行为或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C处罚决定;
D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作出决定的日期。
执法小组经合议,作出处罚意见,执法小组成员签名,送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领导签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儋州市科学技术局的印章,送达即生效。
2、专利纠纷的调处制度
儋州市科学技术局处理侵权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
A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B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C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所在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D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使用发明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E其他需要儋州市科学技术局调解的专利纠纷。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请求儋州市科学技术局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请求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B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C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D属于儋州市科学技术局受案范围和管辖;
E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请求儋州市科学技术局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A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B请求处理或者调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证据;
C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儋州市科学技术局收到请求书后,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送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领导签定。
请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请求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受理处理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当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组成执法小组,负责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审理小组评议案件,初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由执法小组成员签名。
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登记保存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
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处理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进行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主动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将参加的审理人员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参加人员签名。
调查、审理终结,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B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C处理结果及处理费用的承担;
D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市知识产权局的印章,送达后生效。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儋州市科学技术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制度:
对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儋州市科学技术局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其停止假冒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销毁假冒他人专利的标记,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以下罚款:
A情节较轻的,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B情节较重的,并处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
C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并处违法所得的2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儋州市科学技术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儋州市科学技术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监管制度:专利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开展科学普及工作 |
开展科技活动月活动;开展科技进村入企、进社区、进校园活动,提升全民科普意识;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
科技与知识产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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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进中小科技企业“专精特新”工程和小微企业提升工程 |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自主品牌培育力度,积极开发特色产品和服务,努力实现中小微型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
科技与知识产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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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
在每年的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面向社会公众和我省企业,宣讲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公益服务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等。 |
科技与知识产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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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等信息发布 |
根据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全市专利申请、授权情况清单,发布月度、年度全市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等统计信息。 |
科技与知识产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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