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教育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二)对督导评估事项的监督管理
(三)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监督管理
(五)对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
(六)对民办高中审批的监督管理
(七)对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监督管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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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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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指导监督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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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管理市级教育经费和基本建设;监督各中小学校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和使用情况及其他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
负责全市教育财务和基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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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国家和省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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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学校基础设施和改危扩容工作,承担资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和高校困难学生贷款及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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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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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各中小学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和使用及其他教育经费的预算、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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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本局和全市中小学经费的预算、决算;负责本局和全市中小学的国有资产统计、管理监督和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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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有关财务检查、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教育援助、教育贷款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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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教育基金会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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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各类学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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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市学校依法治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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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全市的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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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工作制度、指导性文件和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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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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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市本级教育行政复议,主持或参与教育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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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开展教育普法工作、教育执法督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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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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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和监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基础教育和幼儿教育等工作;组织并实施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指导教育改革工作。 |
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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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基础教育、民族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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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全市的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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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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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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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市教育教学管理文件和学校设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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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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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并指导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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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筹规划全市中专、中小学校的布局、结构和专业设置。 |
统筹规划全市中专、中小学校的布局、结构和专业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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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规划和协调教育系统重大科研工作,指导学校发展高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负责教育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
规划和协调教育系统重大科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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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校发展高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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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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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教育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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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乡镇教育的扶持与援助。 |
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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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对少数民族乡镇教育的扶持与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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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
规划并指导中小学的德育工作、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安全教育、科普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态教育及少先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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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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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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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和指导市内体育与艺术教育竞赛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国内、省内体育与艺术教育竞赛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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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科室做好有关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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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和禁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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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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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各级各类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研究拟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依法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
指导各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各中小学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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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局属单位及各中小校编制管理,指导局属单位及各中小学校开展人事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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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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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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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管理指导本市教师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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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市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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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本市教师队伍改革与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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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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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师德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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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指导、组织实施教师技术职务、特教教师评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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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教师的奖惩、本局人员享受政府荣誉的推荐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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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负责全市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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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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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工资福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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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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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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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中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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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定、实施中小学校学历教育的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制定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中小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办法。 |
制定、实施中小学校学历教育的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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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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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初中会考及中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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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中小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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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担全市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 |
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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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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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规划并指导学校的党建工作、统战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学校领导干部。 |
规划并指导学校的党建工作、统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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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学校领导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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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对所属事业单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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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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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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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儋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市教育局 |
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 |
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农业部门要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市物价部门负责根据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适时采取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等措施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把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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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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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 |
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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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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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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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
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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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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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
根据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适时采取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等措施,保障学生的基本生活。同时,要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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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
市教育局 |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
每年春秋季开学期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应急处置、宣传教育方面进行检查,督促学校认真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根据情况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要求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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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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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
市教育局 |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方案、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
学校手足口病防治防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手足口病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省教育厅联合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春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加强教育系统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卫生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和控制工作,落实学生晨检、消毒、缺课登记追踪制度;组织医院加强重症病例临床救治力量,组织省级专家对市县医院进行对口支援;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开展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手足口病网络直报和院内感染控制执法,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的消毒、饮水和饮食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清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原体滋生地,切断手足口病传播途径等等。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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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
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
市公安局 |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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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 运输局 |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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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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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 |
市教育局 |
综合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语委办接到市民投诉,某店铺店名违反语言文字相关规定,语委办协调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市工商局 |
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进行管理和监督,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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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
负责对广播、电影、电视、网站等媒体以及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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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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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等语委成员单位 |
负责对本行业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其他语委成员按照各自的只能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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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考 加分 初审 |
市考试 中心 |
对高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 |
某考生报名时向市考试中心提交加分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经考生所在高中审查。市考试中心将考生名单及材料交相关部门审核,各部门审核完毕后将结论返还市考试中心汇总后报送省考试局,由省考试局协调省相关部门作出终审,公示后确定是否加分。体育类加分项目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测试、认定,其他学科类、三侨生、台湾省籍、退役士兵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对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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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参与有关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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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
对考生高考体育加分测试资格进行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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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协 |
审核学科与科学竞赛高考加分项目考生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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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审核退役士兵、荣誉军人和烈士子女等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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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审核三侨生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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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台办 |
审核台湾省籍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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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考 加分 初审 |
市考试中心 |
对中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
2011年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2004年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扶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2004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14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某考生报名时向市考试中心提交加分申请表。市考试中心将考生名单及材料交相关部门审核,各部门审核完毕后将结论返还市考试中心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协调省相关部门作出复审,公示后确定是否加分。其他加分项目如少数民族考生、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对中考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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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审核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考生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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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警备区政治部 |
审核军人子女中考考生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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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审核外国籍中考考生资格;审核三侨生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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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审核烈士子女等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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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台办 |
审核台湾省籍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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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高考 报名 资格 审查 |
市考试 中心 |
对高考考生落实报考高等院校资格审查政策。 |
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琼府办〔2005〕70号)、《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琼教函〔2014〕1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3〕3号) |
某考生提交高考报名信息,市考试中心汇总后将考生信息交各部门对考生户籍、学籍和社保(异地考生)进行审核,市考试中心根据审核结论对考生作出同意报考、同意报考但不能报考一、二本院校、同意报考但只能报海南高职院校和不同意报考等结论。 |
市公安局 |
审核高考考生的户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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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 |
审核高考考生的社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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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审核高考考生的学籍情况。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监督检查对象是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不正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3)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督导评估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督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制定或起草全市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评估指标体系,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是否制定督导评估的工作方案。
(2)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3)组织和指导对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4)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
(5)对教育重点、热点、难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3.督导检查方式
(1)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自查。
(2)组织专家和督学成立督导检查组,并开展专题培训和实地核查。
(3)查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4)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实地核查。
(5)综合督导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区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反馈。
4.督导检查措施
(1)制定督导检查的工作方案。
(2)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建立和强化督导专家队伍。
(3)在被督导检查单位自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督导检查。
(4)及时形成督导报告,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
(5)按照“分级负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对涉及教育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督导报告,按照教育督导报告发布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发布。
(6)对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查,促进整改措施落实。
5.督导检查程序
(1)印发教育督导通知,明确教育督导的内容、时间、被督导的单位和督导程序;
(2)被督导单位根据要求做好自查并做好相关迎检准备;
(3)督导部门派出督导检查组实施现场考察;
(4)督导检查除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外,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5)督导检查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6)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根据督导检查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7)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8)督导工作完成后,教育督导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提交督导报告,并根据督导事项所涉及的工作实际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对涉及教育重大问题的督导报告应按教育督导报告发布的有关要求适时向社会公布。
6.督导检查处理
(1)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A.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B.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C.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D.打击报复督学的。
E.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2)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B.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C.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E.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督学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F.督学违反规定,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2.监督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2)交通安全。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核载定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3)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4)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5)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6)校园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7)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8)事故查处情况。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9)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产生的损害。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形势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车安全运营、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食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2)组织实施明察暗访,汇总检查情况。
(3)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地要求整改。
(4)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前的校园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学校,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责成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批评。
(四)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关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招生。
(2)是否按照标准招聘有关人员。
(3)是否依据规定组织教学。
(4)是否依照规定进行各项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学校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对检查情况良好的,予以鼓励表彰。
(2)对检查情况不理想的,责成予以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负责检查学校日常管理。
(2)对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学校不依法依规办学的,进行约谈。
(2)对举办方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对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发放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学生是否达到规定的毕业标准。
(2)证书是否有全国学籍号、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校长签名、学生相片等必备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核验学生信息。
(2)通过查看学生成绩记录核验学生获得的学分。
四、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核查。
(2)技术比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学校提供毕业生名册。
(2)与全国学籍系统的毕业生信息进行比对。
(3)公示违规发放的毕业证书信息并做相应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无法通过学籍系统核验的毕业证书责成学校予以收回并销毁。
(2)对未达到毕业标准而发放给学生的毕业证书责成学校予以收回并销毁,改发结业或肆业证书。
(六)对民办高中审批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批办的民办普通高中。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
(2)招生情况是否能达到4个平行班(每班50人)的最低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查看办学条件。
(2)核定招生计划。
四、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核查。
(2)印发文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实地核查办学条件。
(2)印发文件公布高中招生计划。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不符合审批标准设立的普通高中,责成举办者加大投入,使之符合《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
(2)对录取的学生数达不到招生最小规模要求的学校,暂停招生资格.
(七)对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学生学籍是否专人管理。
(2)学生信息与学籍管理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3)学生学籍异动是否及时处理。
(4)学生在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春秋两季开学检查。
(2)新生录审检查。
(3)配合中职资助工作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对照学籍网数据,逐一核对在校各年级各班人数,每班抽查若干学生,并核对学生身份,与学籍网不符的学生数据,当场记录。
(2)对照学籍网数据,电话抽查外出顶岗实习学生情况,并记录。
(3)检查结果记录于《学籍检查情况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工作人员,存根联统一带回。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印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范围、方式等要求。
(2)各学校根据要求自查,按要求填写相关自查表格后上报。
(3)到学校进行清点核实。
(4)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未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责成学校完善学籍管理各项手续。
(2)对学籍异动不及时处理的,责成学校10个工作日内对学籍进行异动。
(3)对学籍信息与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不符的,责成学校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4)对弄虚作假,虚报学籍的,责成学校立刻清退虚假学籍,及时报送清退情况。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核减一年度招生计划或停止下一年度招生。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
接受高校学生、高中学生和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
市教育局资助中心 |
0898-23311915 |
2 |
教师资格认定咨询 |
教师资格认定方面的咨询服务 |
行政审批办 |
0898-23325288 |
3 |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
结合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安全教育日和“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开展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
基础教育科 |
0898-23380256 |
4 |
普通话宣传周 |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推广使用普通话 |
语言文字办 |
0898-36978261 |
5 |
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服务 |
高考、学业水平考试、成人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学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政策咨询解答 |
市考试中心 |
0898-66290636 |
6 |
九年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咨询服务 |
就近入学、中招考试、学籍管理等政策咨询解答 |
基础教育科 |
0898-2338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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