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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清单
        •         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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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7-02   

        儋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二)公路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制度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五)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六)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七)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八)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九)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十)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

        (十一)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十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全市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对全市交通行业进行普法,指导行业的法制工作

         

        负责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及交通稽查工作

         

        2

        拟订全市交通行业发展和建设规划;负责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组织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制定全市公路发展和港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建设规划和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

         

        负责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

         

        组织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3

        负责审批全市从事公路、水路运输的运力投放(含旅游船(艇)、出租汽车、公交车船),运输服务业、停车站场、搬运装卸、车船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的开业和停业,核发经营许可证

        负责全市从事公路、水路运输的运力投放(含旅游船(艇)、出租汽车、公交车船)的行业监督管理和调控工作

         

        监督全市运输服务业、停车站场、搬运装卸、车船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的开业和停业监管工作

         

        负责审批并核发全市运输行业及相关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证

         

        4

        对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和调控;组织实施公路养护;监督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维护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和调控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负责监督全市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维护全市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指导全市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5

        制定交通的运力投放额度和年度运行调控计划;负责路政、运政管理及其行政执法;负责客货运站场、客货运代理、汽车租赁(拟)、搬运装卸、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业、汽车美容护理、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性停车场(点)等服务行业管理。

        制定交通的运力投放额度和年度运行调控计划

         

        负责路政、运政管理及其行政执法

         

        负责客货运站场、客货运代理、汽车租赁(拟)、搬运装卸、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业、汽车美容护理、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性停车场(点)等服务行业管理。

         

        6

        负责组织实施交通战备、救灾、抢险等政府指令性物资的运输,做好各种运输协调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交通战备、救灾、抢险等政府指令性物资的运输

         

        负责做好各种运输协调工作

         

        7

        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及交通职业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监管工作

         

        负责全市交通职业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8

        负责交通行业科技信息推广和运用的协调工作;指导、监督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负责行业的统计、汇总;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负责协调和组织交通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科技信息推广和运用的协调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

         

        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的统计、汇总

         

        负责指导交通行业协会的工作

         

        负责协调和组织全市交通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9

        实施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组织实施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负责协调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10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检查、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工作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公路、水路等规划,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儋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儋编[200923号)

         

        市发改委

        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拟订全市路网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路网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审批、核准、备案或申报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提出全市路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2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投 资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提出部分县道、农村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第二批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琼交运综[2015472号、琼交运综[2015902号)

         

        市发改委

        审批、核准的项目,需事先征得市交通运输局同意。

        3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 理

        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部分县道、农村公路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招投标行业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市发改委

        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4

        公路安全监督检查(含隐患排查治理)

         

        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负责部分县道、农村公路安全生产行业监管指导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公路经营企业做好经营性公路设施的隐患治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

        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 1 号)

        xx xx 月,某公路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经调查,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摊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并在该工程中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维护通行秩序;事故发生前 2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已分别对其发出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

        事故现场处理完成后,安监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交通运输部门注销了该养护工程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员的安全生。

        市安监局

        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市级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市住建局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

        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7.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40 号);8.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 〔2008121 号)

        5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站)

        负责农村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以及路损理赔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4.《海南省公路条例》;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 〔2007〕 第 16 号)

        **公路发生大客车冲出护栏、翻下边坡,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在市安监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市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最后由市安监局汇总确定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

        市安监局

        受市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并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损理赔处理。

        6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市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市应急办报告,由市应急办逐级上报。市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市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市应急抢险指挥部,市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市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市住建局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市农委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市卫生局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市商务局

        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供

        7

        危险化学品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市质监局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市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市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

        校车安全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市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9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6.《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办法》;7.《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琼府办〔20088号)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对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并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抄告交通运管部门;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工商局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9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市质监局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6.《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7.《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琼府办〔20088号)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市监察部门

        负责对承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市发改委

        加强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制定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治超环境优化。

         

        市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将超限运输严重的企业、货场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范围,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限电、限供火工产品等措施;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9

        市国土资源局

        加强煤矿、铁矿、沙石料、非河道采砂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全面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治超检测站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市住建局

        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整顿,加强城市渣土车监管,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负责建筑工地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城市桥梁超限超载车辆治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7.《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琼府办〔20088号)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市财  政局

        保障治超站点建设和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监督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治超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制度;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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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油价格补助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

        1008号)

         

        为做好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交通局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报工作,由有关部门审核后,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分配。

        市财  政局

        负责补助资金分配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4、施工许可情况,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5、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序是否到位,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6、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7、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8、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备案;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1、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2、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参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 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发现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 发现违反规定,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五)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八)根据规定,还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限期责令整改等措施。

         

        (二)公路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公路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监管机构、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八)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九)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和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及专项督查。每年开展检查不少于 2 次,并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牢固树立“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理念,坚持“底线和红线”思维,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规定等情况时,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停业整顿,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和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基层管理单位和管理对象安全管理和公路设施运营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检查对象。

        (二)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四)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口头(书面)批评教育;

        (二)立即(限期)整改;

        (三)情况通报或通报批评;

        (四)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暂扣有关许可或资质证照;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公路路况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省相关规范要求。

        2、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或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部、省要求执行;

        3、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按要求执行;

        4、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按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

        5、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文件(包括计划、审查、批复和验收)是否及时报省公路局备案;

        6、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四)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处分。对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客运经营者、实施道路运输旅客运输管理的市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为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客车数量及车辆技术等级、类型及等级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四)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市运管机构要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执法活动。辖区运管机构结合安全评估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一年内对所有客运经营业户开展一次及以上的现场检查。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三)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一年不少于一次;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

        (六)重点安全监管;

        (七)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其中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车辆及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八)市运管机构查处的涉及可以依法吊销经营许可的重大案件,可移交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其中,省运管局对市、市监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承办由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案件;其余监管措施由属地的市、市运管机构承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五)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停止运输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暂扣从业资格证件;

        (七)证据登记保存运输车辆或《道路运输证》等;

        (八)收缴有关证件

        (九)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五)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运管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教练车辆证》的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 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 在经营场所公示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培训课时和收费项目;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学员培训记录;

        6、教学车辆年审及《教学车辆证》到期换证。

        (五)市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交通运输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采取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 1 次。

        (二)对市运管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市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或市交通运输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的,督促其注销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改正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收缴有关证件

         (七)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六)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客运站管理的市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及等级、运输线路、起讫站点、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2、是否公正合理安排、调整发车班次时间,公平售票,按时结算运费;

        3、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4、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5、是否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市运管机构是否按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市运管机构结合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服务质量等级核定等日常管理活动,每年不少于 1 次;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由市运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每年不少于 1 次;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对市运管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市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交通运输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市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收缴有关证件

        6、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

        (七)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管理的市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场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安全检查不合

        格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市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交通运输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对货运站场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对市运管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市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交通运输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检查档案;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具备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条件的,督促其注销经营许可证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市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八)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经营条件

        1、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是否具备安全运营条件;

        3、是否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许可;

        4、是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是否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5、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四)经营期限

        是否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 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开展重点工作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指数第三方测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是市交通运输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神秘顾客访问。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市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处理。

        (二)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九)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出租车行业监管的运管机构(含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 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及《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法规、规章、标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①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②有按照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经营期限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

        1、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2、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3、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4、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5、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6、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行为

        1、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3、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4、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5、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6、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7、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8、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9、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经营;

        10、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11、在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12、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13、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14、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全市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二)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二)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十)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的经营条件;

        2、各种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

        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市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交通运输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船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不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不定期组织抽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 次;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进行抽查。

        (二)市交通运输局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市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交通运输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市交通运输局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市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收缴有关证件

        6、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二)市交通运输局对属地市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十一)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设施、人员、场地条件;

        2、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是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车辆;

        2、是否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签署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市运管机构是否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 1 次。

        (二)对市运管机构开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二)对市运管机构:

        组织召开相关专项研讨会,研究基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与对策;组织各地开展对口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落实企业管理职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市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二)对属地市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十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等情况;

        2、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3、质量安全管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履约情况;

        3、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知书》。

        (三)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全市交通运输

        服务监督

         

        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监督、咨询

         

        道路水路运输科、交通管理总站

        23396900

        (运输科)

        23398234
        (交管总站)

        2

        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

        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透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信息服务, 如全市主要汽车客运站资讯查询、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信息服务等; 社会公众以及客运、货运、场站、机动车辆维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外部门户查询和获取最新的道路运输信息, 同时提供网上行政申请统一入口, 能够实现网上行政申请审批, 并跟踪审批过程;提供联网售票服务,构建方便高效快捷的购票渠道, 方便群众出行。

        道路水路运输科、交通管理总站

        23396900

        (运输科)

        23398234
        (交管总站)

        3

        向社会公布公

        路、水路运输行

        业统计信息

         

        全市农村公路里程、密度、交通流量统计及公路、水路运力、运量、周转量、主要港口吞吐量等主要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道路水路运输科、港航管理所

        23396900

        (运输科)

        13016249191
        (港航所)

        4

        组织提供城市公共客运便民服务,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组织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爱心送考等便民服务,开展“公交宣传周”等活动

        道路水路运输科、交通管理总站

        23396900

        (运输科)

        23398234
        (交管总站)

        5

        水路运输行业安全信息预警服务

        在发生暴雨等极端气象和水位不满足通航要求等特殊情况时,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向港航企业、船户提供气象、水位、航道通航情况等相关信息服务,指导相关企业、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安全提供保障

        道路水路运输科、港航管理所

        23396900

        (运输科)

        13016249191
        (港航所)

        6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等道路水路旅客运输

        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

        道路水路运输科、港航管理所

        23396900

        (运输科)

        13016249191
        (港航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