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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3-00030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24日 文 号:儋府〔2023〕19号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4日 时效性:



        儋府202319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儋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现将《儋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328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儋州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儋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儋州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要求,为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或由市政府任命;委员分为席位委员、专家委员。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常设席位委员、机动席位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常设席位委员14名,其中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相关市领导担任;其他常设席位委员(共11名)包括市政府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划委员会委员。

        机动席位委员与会议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专家委员中固定首席专家委员1、专家委员1名,另聘用有关行业专家委员(2-5名)作为兼职专家委员专家委员相关费用列入市规划委员会经费预算保障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政府授权,行使规划审议或审批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发展方针、制度和政策等重要事项

        (二)审议市国土空间体系中的总体规划、重大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及优化调整方案及办公室会议提请需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大调整

        (三)审定重点区域城市设计、重大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等

        (四)审定和修改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等  

        (五)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并拥有表决权

        (二)对市规划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常设席位委员有推荐专家委员的权利

        (四)对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七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行政监 督和社会监督,不得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  

        (二)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规划审查和审议任务

        (三)支持市规划委员会的工作,执行市规划委员会的决议,并遵守相关保密及回避要求。

        第八条  专家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热心儋州市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事业,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一)首席专家委员的主要职责:

        1.组织、联络各专家委员参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活动

        2.对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进行预研究,并给出独立建议

        3.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家委员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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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和较强的议事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 65岁以下,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年龄不设上限。

        兼职专家委员的推选程序:

        1.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推选方案,公开发布推选通知

        2.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2名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书面推荐现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

        3.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拟订初选名单,经审查后,形成兼职专家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公示

        4.兼职专家委员候选人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并公布

        5.兼职专家委员聘期期为3年,原则上可续聘一次

        6.兼职专家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由办公室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兼职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章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市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

        2.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规则、细则的起草工作

        3.预审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4.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调整事项(包括重大调整、一般调整)

        5.审议村庄规划  

        6.审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与经费预算。

        7.审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事项

        8.承担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9.承担市政府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市直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就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所报事项的内容组织召开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或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公示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就相关意见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2.已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议审查通过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3.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以及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会议  

        4.议题申报单位负责准备汇报材料并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

        (二)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公示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就相关意见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2.议题申报单位负责准备汇报材料并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的情况,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出会议的申请,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

        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的情况,向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召开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不少于1次。  

        会议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类别、会期,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参加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成员由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通知涉及的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涉及的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参加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制。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超过半数同意的决议,主任拥有否决权。

        第十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发后生效。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生效。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市规划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市政府审批规划、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制度等的重要依据。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由申报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审议未获通过的议题,由申报单位按照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会议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相关单位代表列席。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向委员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解答委员提问。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出席会议的委员在表决时不得弃权。

        第十七条  会议坚持回避原则。专家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与会议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办公室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资料的查询和信息发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会议资料及传阅文件属政府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交回办公室。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本章程,须报请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程由儋州市空间规划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

              院,省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22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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