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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道S315白洋线西培农场至白马井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3-00021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9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省道S315白洋线

        西培农场至白马井段改建工程项目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王五镇人民政府、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大成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权利人:

        《省道S315白洋线西培农场至白马井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9

        (此件主动公开)


        省道S315白洋线西培农场至白马井段改建工程项目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妥善做好省道S315白洋线西培农场至白马井段改建工程项目各村庄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大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王五镇人民政府、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大成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产权人。

        )被征收土地和房屋、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与房屋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三、分户原则

        本项目中“户”的确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独视为一户:

        1.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已依法登记结婚符合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2.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达到法定婚龄未婚,且无宅基地的。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办理离婚手续的,不作为分户认定条件。

        关于第一、二款的认定,由村民个人书面向所属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进行初审,所属村委会复核并公示后无异议的,报所在镇政府(王五镇人民政府、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大成镇人民政府审核予以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自治原则进行认定。

        、补偿内容

        (一)土地补偿

        1.被征收土地属于宅基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的,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容积率设定为2.5)给予补偿。

        2.除宅基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含商服用地、村庄公共设施用地),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容积率设定为0.2)给予补偿。

        3.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4.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22修正相关规定进行调处,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指钢混、混合、砖木三种结构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实际的房屋结构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或未登记的,由房屋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选定的结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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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结果报征收实施单位或项目指挥部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2)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

        3.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区位、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三)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

        依据选定的评估机构现场查看后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签约通知书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60日内(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补助与补贴

        (一)补助

        1.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设施迁移补助。按以下标准据实进行测算:固定电话100元/部、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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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用空调(3匹以内)200元/台。

        3.临时安置补助。本次征收采取“先安置、再搬迁”的方式,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月的测算支付,每户不足620元/月的补足至620元/月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问题。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2)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方式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3)空置宅基地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4.自拆补助。属于本方案规定的不予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拆的,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自拆补助。

        (二)补贴

        1.宅基地补贴。属于宅基地的,以确认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75㎡按相关规定以补贴。

        1)产权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62%。

        2)产权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58%。

        3)产权人在超过签约期限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40%。

        2.停止建设补贴。被征收人在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前正在建设房屋,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停止建设房屋的,按停止建设的该层房屋,给予1300元/㎡补贴,同时该层面积可以计入应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3.停止装修补贴。被征收人在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前正在装修房屋,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停止装修房屋的,按停止装修的该层房屋,给予400元/㎡补贴。

        4.购房补贴。被征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3000元/㎡的购房补贴

        1)在签约通知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选择购买回迁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的面积不足本方案规定的应安置面积。

        3)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60日内在本市范围内再另行购买其他新建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

        前款规定的可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面积不超过其应安置面积与购买回迁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面积之差

        被征收人必须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90日内持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住房贷款合同)和备案证明到项目指挥部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期不受理。

        七、签约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签约奖励:

        (一)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5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二)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1.宅基地面积超出175部分的土地及地上房屋;

        2.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发布之后所建房屋超出三层部分的房屋;

        3.产权人为村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及垂直投影占地面积除外)

        4.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八、安置

        回迁安置房用地采取出让的方式供地,为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

        (一)安置商品住房户型面积

        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商品住房设计建设60㎡、90㎡、120㎡、150 ㎡四种户型面积,洋浦产城融合项目回迁安置商品住房设计建设90㎡、120㎡、150 ㎡种户型面积。以上两个项目剩余的回迁安置商品住宅房均可选择,选房顺序以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先签约者先选房。

        (二)安置比例

        村民住宅类房屋,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应予以补偿的房屋,按以下方式之一向被征收人提供应安置面积供被征收人选购商品住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原则上按现状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购买的回迁安置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525㎡;

        2.基地面积大于现状房屋面积,且属于被征收人的唯一住宅的,原则上宅基地面积1:1.2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

        九、商品住房结算

        被征收人根据选择的回迁安置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1.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本方案规定购买商品住房面积10㎡(含)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4850/㎡,洋浦产城融合项目5200/㎡结算;

        2.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商品住房面积 10㎡以外至20㎡(含)以内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1.2倍,即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5820/㎡,洋浦产城融合项目6240/㎡结算;

        3.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商品住房20㎡以外的部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1.5倍,即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7275/㎡,洋浦产城融合项目7800/㎡结算。

        十、其他说明

        (一)回迁商品住房建设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相关税费。

        (二)被征收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如搬迁后所在地与原片区较远,需要变更片区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由项目指挥部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位的指定学校就读。

        (三)征收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及就业培训事项依照《海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儋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儋府办2015〕80号《儋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四)超出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假作虚、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儋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儋州市人民政府。

        附件:省道S315白洋线西培农场至白马井段改建工程项目土地评估基准价格表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道S315白洋线西培农场至白马井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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