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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5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由本市制定的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规章;以本局名义发布或本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需公众知晓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儋州市政府政务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局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本局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市场监管信息的,本局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本局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本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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