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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儋州工业园木棠工业区大井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索引号:/2022-00008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开征求《儋州工业园木棠

        工业区大井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实施儋州工业园木棠工业区大井村改造项目,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我市拟定了《儋州工业园木棠工业区大井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通告广泛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附上本人身份、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和联系方式。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2427日至202252730

        二、意见反馈地址:儋州市木棠镇南兴街1儋州市木棠镇人民政府

        三、联系人:李主任,联系电话:23256564

        特此通告。


        附件:儋州工业园木棠工业区大井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2426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工业园木棠工业区大井村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妥善做好儋州工业园木棠工业区内大井村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功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大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征收主体: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项目征收部门: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木棠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本次征收涉及大井村集体建设用地53.588亩,其中宅基地27.32亩、其他集体建设用地26.268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五)被征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产权人。

        (六)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的确定:被征收土地与房屋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以其测绘结果为准其他地上附属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三、安置对象

        本方案所列的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木棠镇大井村,且常住大井村并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上学、服兵役(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刑而临时迁出的,以及未就业的退伍军人,列为安置对象。

        、分户原则

        本项目中“户”的确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一)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安置

        1.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截止2022430,户口登记簿中的已依法登记结婚但尚未另立户口登记簿且无宅基地的家庭成员

        2.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截止2022430,户口簿登记中的已年满22周岁但尚未结婚且无宅基地的家庭成员

        3.仅有一个儿子的必须随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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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多个儿子的其中一个儿子必须随父母户。

        (二)未满22周岁的儿子单独取得户口登记簿的不得以一户进行安置。

        (三)家庭成员中,夫妻不得单独分户进行安置。

        (四)2022430日后,办理分户、离婚手续的,不作为认定分户条件。

        以上“户”的认定,由村民个人向大井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大井村民小组初审、所属村委员会复核、木棠镇政府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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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五、补偿内容

        (一)土地补偿

        1.被征收土地属于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容积率设定为2.5)给予补偿。

        2.除宅基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含庭院经济用地、村庄公共设施用地),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容积率设定为0.3)给予补偿。

        3.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房屋补偿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2)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

        3.被征收房屋指钢混、混合、砖木三种结构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依规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区位、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三)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

        依据选定的评估机构现场查看后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签约通知书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60日内(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七、补助与奖励

        (一)补助

        1.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一次性计算支付,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设施迁移补助。1100/户进行测算,即:水表500/户,电表600/户。

        3.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月的测算支付,每户不足620/月的补足至620/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问题。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2)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方式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3)空置宅基地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4.空置宅基地补助。符合“一户一宅”175㎡以内的宅基地上未建任何房屋的,按土地面积给予1300/补助。

        5.宅基地补贴。属于宅基地的,以确认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75㎡)按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1)产权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62%

        2)产权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58%

        3)产权人在超过签约期限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40%

        (二)签约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签约奖励:

        1.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5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2.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3.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1)宅基地面积超出175平方米部分的土地及地上房屋;

        2)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发布之后所建房屋超出三层部分的房屋;

        3产权人为村集体的;

        4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安置

        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序、排在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选择回迁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之后进行选房,选房时间、交房时间以该项目指挥部通知为准。

        (一)安置区位置与户型

        1.雨林海公馆(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小区):该小区坐落于市伏波东路南侧,设计有6090120150四种户型。安置区用地采取出让的方式供地,为完全产权房屋。

        2.洋浦产城融合安居小区:该小区位于洋浦东部生活区,在联排房以北、横十三路以南,设计有90㎡、120㎡、150㎡三种户型面积。安置区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产权人今后转让时,需补缴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二)安置比例

        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原则上按现状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提供商品住房并结算。购买的回迁商品住房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现状房屋面积40㎡。

        2.宅基地面积大于现状房屋面积的,原则上按确定的宅基地面积以1:1比例提供商品住房并结算。

        (三)集体财产安置

        为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属村庄公共设施用地及地上房屋、构筑物等征收补偿后,可根据安置小区的房源情况,结合集体财产的补偿总额,按政府批准的优惠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产权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九、结算

        (一)商品住房结算

        1.雨林海公馆(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小区)

        1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本方案规定的购买面积10㎡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4850/㎡结算。

        2)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的购买面积10㎡以上至20㎡(含)以内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的1.2倍即5820/㎡结算。

        3)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的购买面积20㎡以上的部分(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40㎡),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的1.5倍即7275/㎡结算。

        2.洋浦产城融合安居小区

        1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本方案规定的购买面积10㎡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5200/㎡结算。

        2)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的购买面积10㎡以上至20㎡(含)以内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的1.2倍即6240/㎡结算。

        3)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的购买面积20㎡以上的部分(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40㎡),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的1.5倍即7800/㎡结算。

        3.优惠政策

        1)同一宗用地的被征收人选择购买上述两个小区的商品住房的,其补偿、补贴、补助及奖励款(不含搬迁补助与临时安置补助)与购房款结算后,存在欠款的,书面向镇政府提出申请,木棠镇政府审核报市房屋征收审批后,可免缴30㎡(含)以内购房欠款。

        2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分户后没有房屋,在本市区无其它住房,需要购买上述两个小区的商品住房的,可以购买60的安置房,其中30㎡(含)以内购房款免缴,剩余30㎡的房款由政府代缴;也可以用其免于结算的30作为指标,与家人共同购买商品住房并结算。

        若被征收人出售由政府代缴部分房款的安置房,需将政府代缴的房款退还给市政府后,方能入市交易。

        3同一宗用地的被征收人,因家庭成员众多(仅指直系亲属),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均不超过60㎡,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无就业人口的,可书面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委员会复核木棠镇政府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审核公示无异议报市房屋征收局备案,可在上述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超面积购买回迁商品住房,最大面积不超过60㎡,其补偿、补贴、补助及奖励款(不含搬迁补助与临时安置补助款)与购房款结算,存在欠款可免于结算。

        (二)商业用房结算

        1.雨林海公馆首层与第二层设计有商业用房,但目前首层商业用房已经选完,仅有第二层的商业用房可供集体经济组织选购。

        2.商业用房价格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结算,即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商业用房市场价的七折计算,具体以市政府批准的价格为准。

        3.商业用房的购买面积按1:1的比例抵扣商品住房安置面积。

        (三)回迁商品住房建设单位与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因商品房买卖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说明

        (一)考虑到该项目的特殊性,2015年的测量数据为主要依据,由村民进行签字确认。

        )超出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三)产权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如搬迁后所在地与原片区相距较远,需要变更片区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位的指定学校就读。

        (四)征收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及就业培训事项依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和《儋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儋府办201580)、《儋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五)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假作虚、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儋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儋州市人民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27日印发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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