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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8
为切实加强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开主体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二)市级经济新区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公开原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三、公开内容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重点公开的信息:
(一)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三)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他各类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等;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六)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等;
(九)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一)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情况;
(十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和营运监管情况;
(十三)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四)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
(十五)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办理以及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十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结果等;
(十七)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及其调整情况;
(十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本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镇办企业及其他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各村(居)委会开展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公开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确立专门机构负责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一)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部门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子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3、建立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应包括以下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4)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和备案制度
(5)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6)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制度
(7)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8)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9)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10)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11)新闻发言人制度
(12)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13)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1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1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受理制度
(16)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4、本部门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上季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表和目录;
2、每年的7月10日前,报送本部门本单位的上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3、次年的2月10日前,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4、次年的3月20日前,在政府网站公布本部门本单位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表和目录;
2、每年的7月15日前,报送全市上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3、次年的2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4、次年的3月25日前,在政府网站公布上年度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六)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是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应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或者复制。
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和镇政府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或者复制。
五、保密审查
第七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公开:
1、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前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有关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于敏感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是否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有关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法律、法规规定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已收到书面通知,但权利人逾期不答复又不提供不答复的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 除法定原由,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六、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的原则。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或法人和其它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在互联网设置直接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的链接。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内。
(一)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向申请人提供;
(二)符合公开条件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其中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该信息主要由政府部门具体制作的,政府可以委托政府部门答复。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政务服务场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但可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复印(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七、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相关费用减免数额;
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行政诉讼,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投诉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处理不服的,举报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评估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它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十、其他
第二十六条 市级经济新区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参考本细则执行。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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