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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5
儋州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制作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科室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科室。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经法规科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回复。
第五条 局办公室积极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并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公开。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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