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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8
为确保儋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局在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儋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局办公室应当对申请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材料,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本人签名、盖章(或摁手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所需信息用途;
(五)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形式要求。
申请人以其他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如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要求,可以视为有效申请。
第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类型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的(举报投诉、核实情况、咨询问题等),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相应渠道办理;
(五)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如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条 局有关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五条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依法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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