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 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21 11: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3-017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李美定 (无船名船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美定 |
地址 | 海南省儋州市峨蔓镇盐丁村委会灵番村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单位于2023年1月6日对李美定(无船名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和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船舶相关证书,于2022年7月27日8时30分擅自在19°57′273″N、109°15′473″E海域进行刺网捕捞作业,非法捕捞渔获物螃蟹(活体)1公斤。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证据(照片)表3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1份、《关于协查涉嫌休渔违规船舶情况的复函》1份《关于伏季休渔查扣违法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建设的复函》1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仟壹佰元整(¥:6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工行儋州城北支行,账户名称: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银行账号:955885220100047882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10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儋州市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
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