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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1 09: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4-003号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4-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公司位于儋州市体育中心西侧支线路网(一期)建设支线三路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儋州市体育中心西侧支线路网(一期)建设支线三路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儋州市体育中心西侧支线路网(一期)建设支线三路项目施工工地露土未采取覆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位于儋州市体育中心西侧支线路网(一期)建设支线三路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规定。
2022年12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儋综(环)告字第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肆万叁仟元(4.3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 工行儋州城北支行,户名: 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帐号: 95588522010004788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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