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5 09:40
2022年12月1日,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 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儋州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事局联合印发《洋浦港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情况
港口岸电建设是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标志性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9〕14号)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推进海南港口岸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交水运〔2019〕66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洋浦港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枢纽海港建设,促进港口绿色发展,2020年至2021年洋浦工委管委会先后印发了《推进洋浦港口岸电建设实施方案》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港口岸电建设(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管理方案》,明确了推进全区29个泊位(含4个工作船泊位)岸电建设,实现洋浦港口(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岸电设施全覆盖目标。推进海南港口岸电建设实施方案>
2021年6月,全港4家普货码头(洋浦国际集装箱码头、国投洋浦港码头、海南逸盛石化码头、金海浆纸码头),29个泊位(含4个工作船泊位)完成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建成岸电设施30套(高压8套、低压22套),实现洋浦港口(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岸电设施全覆盖。
2021年6月洋浦港港口岸电投入运营以来,总计到港船舶两千多艘次,具备经检测合格的标准岸电受电的船舶靠泊40艘次,港口岸电完成2次使用岸电,总供电量5.76万kWh。岸电企业通过对接电箱进行加装转换插头改造后实现对具备非标准船舶进行岸电联船供电,总完成106艘次,总供电量2.17万kWh。全港到港船舶具备岸电受电设施比例为0.8%,全港到港船舶使用岸电比例为4.5%。远低于“争取到2024年实现具备条件的靠港船舶岸电使用率达到90%目标”目标要求。
经摸底分析,造成岸电使用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具备经检测合格的标准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极少,需大力推进船舶的岸电受电改造;(二)具备经检测合格的标准岸电受电的设施的船舶公司对比厦门深圳港的岸电价格,诉求洋浦港岸电价格低于岸电供电企业成本价,双方无法达成统一价格,导致具备岸电受电的船舶靠港无法正常使用岸电,双方存在的差距需要政府予以补贴,培育岸电供需市场;(三)岸电设施操作流程复杂,船公司使用意愿不高;(四)目前无岸电使用监管政策,达不到要求具备岸电受电的船舶靠港超过3小时必须接岸电的效果。
为此,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31号令)、《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9﹞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协同推进沿海内贸干散货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的函》(水运港口函﹝2021﹞29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洋浦区域国际集装箱枢纽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5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洋浦港港口船舶岸电设施标准化建设,持续提高港口船舶岸电使用率,积极推进港口绿色发展,争取到2024年实现具备条件的靠港船舶岸电使用率达到90%目标,结合港口企业和岸电服务企业申请,参考广州、深圳、厦门、上海等地岸电扶持政策,在制定洋浦港鼓励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扶持暂行办法激励岸电使用的同时,制定洋浦港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促进洋浦区域国际集装箱枢纽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意见进行岸电使用监管是必要的。
二、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19年第45号令),首次以规章形式对岸电的建设和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对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实施意见》是在2021年9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洋浦实际进行了细化。《实施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意见》共七部分28条,分别是持续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建造、持续提高岸电使用率、提升岸电服务能力、保障供电安全、加强监督管理、附则。
(一)持续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本部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步开展岸电设施建设。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港口经营人要对已建成岸电设施环保效益发挥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加装完善配套岸电设施,确保岸电设施建成后发挥环保效益。以持续保持洋浦港码头泊位(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岸电设施全覆盖。
(二)加快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建造
本部分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实施》要求,分别明确了推进新建船舶配建受电设施、加快现有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的具体要求。
(三)持续提高岸电使用率
本部分对船舶应当使用岸电的情形、港口经营人提供岸电的要求、特殊情况的岸电使用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鼓励制定岸电使用计划、鼓励港口经营人为使用岸电船舶提供靠离泊便利和费用结算优惠、鼓励港口航运企业加入《洋浦港绿色公约》等各项提高岸电使用率措施。
(四)提升岸电服务能力
本部分明确了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到港船舶岸电设施信息公开和报送制度;岸电供电企业、船舶建立岸电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台账记录制度;港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洋浦港岸电设施信息制度;对签署《洋浦港绿色公约》并履行船舶靠港优先制度等提升岸电服务能力措施。
(五)保障供电安全
本部分对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设置岸电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安全责任等供电安全措施作出了要求。
(六)加强监督管理
本部分明确了海事、港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划分以及岸电使用船岸报告制度。为强化港口、船舶使用岸电的协同与配合,增加了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对对方不按规定提供岸电服务、使用岸电的情形,应当分别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同时还明确了海事、港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联合监管执法,对港口和船舶岸电存在问题,督促企业、船舶限期整改落实制度。
(七)附则
附则对岸电供电要求、岸电供电企业、有效替代措施、船舶受电设施、岸电设施定义和《实施意见》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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