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8 18:31
2022年10月16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儋州市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22年11月21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9日,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发〔2022〕9号),从七个方面提出了28条支持措施,依法将省政府赋予洋浦的省级管理权限拓展到儋州全域,为优化全省区域统筹发展格局、提升儋州洋浦协同发展水平提供重要支撑。2022年7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将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权限正式下放市县。
二、制定意义
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支持儋洋一体化发展的有关要求,承接用好省政府委托实施的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工作,规范我市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五章十七条,包括总则、审查审批流程、审查审批要点、备案监管和用章和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办法(试行)》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作出规定,明确省政府委托市政府实施的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工作的范围,明确市政府作为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审查审批的主体,负责组织用地审查审批,建立健全用地会审审查、审批制度,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用地会审等;明确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的职责分工等内容;同时,并明确了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前,市房屋征收局、有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按规定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报批。
第二章“审查审批流程”,主要是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卷及审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完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建设单位完成耕地开垦费缴费后、市政府核发农转用与土地征收用地批复等审批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工作内容和流程。
第三章“审查审批要点”,一是对审查审批要点进行了明确。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未利用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审批要点包括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准入规定、符合海岸带200米的准入规定、符合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准入规定、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定、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规定和违法用地已查处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明确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查还应包括是否按规定办理用地预审、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等手续内容。二是明确以国家和省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有关规定确定的现状地类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并规定对于在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中发现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及时移交市综合执法局及违法用地所在地镇政府落实查处。
第四章“备案监管和用章”,主要是明确经批准的农转用与土地征收地块进行后续备案机关、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估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情况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附则”主要是明确《办法(试行)》的例外规定和施行日期(2022年11月21日)和有效期为3年。
附上原文公示网址:
https://www.zgzxxj.com/danzhou/zfxxgkzl/bm/gtj/gkml/202210/t20221027_3294669.html
附件: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儋府办规〔2022〕4号).pdf
儋州市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实施方法(实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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