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29 10:16
2022年9月25日,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儋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执法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儋府办〔2022〕44号)并向社会公开,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市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相对分离,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执法部门协调联动工作需进一步明确规范,协调联动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完善,以确保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各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21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22〕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儋州市委办公室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委办发〔2022〕7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五个部分,明确了审管联动含义、部门职责及分工、审管衔接机制和责任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是明确了审管联动机制的含义,是指儋州市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后,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行政审批部门是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各部门依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加强审批和监管的工作衔接。
第二部分,部门职责及分工。主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划转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升服务质量。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和“审管分离”的原则,监管部门负责建立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全面强化监管职能,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
第三部分,审管衔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联合审批制:对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中因专业要求高、业务复杂、涉及行业管控等原因,由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审批,联合审批事项清单由行政审批部门确定,联合审批实行“一窗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的模式。
二是实行联合踏勘制:根据行政审批的需要,由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对接,指派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现场踏勘;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专业人才、技术支撑等方面主动配合、大力支持审批部门的工作,相关的现场踏勘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是实行信息推送制: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等系统,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确保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对接。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标准发生变化的,监管部门要及时书面告知审批部门,同时协助行政审批部门建立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等。
四是实行业务沟通函询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应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回复。
第四部分,责任追究。主要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审管责任,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对审管联动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工作衔接,保证审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一是明确联合审批单位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致使审批业务超期、审批决定错误等不良后果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二是明确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审管联动工作开展评估和检查。对工作中不沟通、不配合、相互推诿,影响审批效率,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有关情况抄送市委督效办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部分,附则。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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