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30 16:49
关于转发《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31日,根据《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琼府办函〔2019〕305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琼人社发〔2021〕号)。该办法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选拔、评价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一)我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现状。职业技能竞赛是培养和选拔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阵地,是展示劳动者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的竞技舞台。近几年来,我省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人才培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等大赛中连年获得突破,特别是在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的集训和保障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大赛组委会和人社部通报表扬,在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中取得了优异成绩。 但对比国内外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我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相对比较落后。主要问题是:一是对职业技能竞赛思想认识不足,激励机制不完善,行业、企业群众参与度不高,技能竞赛氛围不浓;二是政府经费投入不足,设备相对落后、竞赛实践操作基础薄弱,参与国际国内大赛少,缺少竞赛经验,难以适应大赛的要求;三是竞赛管理机制不健全,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缺乏规范统一的管理。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省通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技能人才工作。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高素质劳动者培训的要求。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2019年我国选手在45届世界技能大赛取得金牌、奖牌总数第一的佳绩时,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专门对技能人才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二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三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技能人才工作的要求。《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9-2021年)》,都提出要求要通过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加快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和职业技能培训。四是备战2021年在我国上海举办的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的需要。规范竞赛管理活动,激励广大群众参与我省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海南选拔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二、《办法》起草制定的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机制,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针对我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现状,为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中的积极推动作用,我省急需建立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机制,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管理。
2019年9月,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若干措施》等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职业技能竞赛的要求和我省的实际,开始起草《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并先后3次征求了教育、财政、交通、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等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各市县人社局和各技工院校30多家单位的修改意见。各部门和单位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建议和意见,我们收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50多条,经过多次研究、反复修改、不断完善,于2021年5月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并于2021年12月31日与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
三、《暂行办法》有哪些管理措施和政策
《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8章50条。主要内容分为总则、组织管理、备案管理、竞赛实施、竞赛奖励、经费保障、违规处理、附则等。
(一)竞赛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是分级分类。 按层次分为省级、市(县)级两级竞赛。省级竞赛分为省级一类、省级二类两类竞赛。市(县)级举办的竞赛不分类。
二是明确各级各类竞赛的管理权限和参与单位的职责。跨行业(系统)面向社会举办的综合性竞赛为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主办,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承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公布的国家级一类大赛海南选拔赛为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分别主办或联合主办。海南省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暨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海南选拔赛为省级一类竞赛,由省教育厅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主办。
单一行业(系统)、重点产业园区、大型企业举办的海南省区域范围内竞赛为省级二类竞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公布的国家级二类大赛海南选拔赛为省级二类竞赛。省级二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统筹协调,省级行业(系统)、重点产业园区、大型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与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等单位联合主办。
三是明确组织管理机构。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竞赛办公室和技术工作组、监督仲裁组等各工作小组,并明确分工,负责具体赛务事项的管理,赛事全部结束后自行撤销。
(二)竞赛活动实施备案制度
《竞赛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开展竞赛活动实行备案发布制度,主办单位应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每年10月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办赛申请进行登记备案,经确认符合规定的纳入年度竞赛计划,集中向社会公布。对各级各类竞赛备案权限、备案程序进行了明确,对申报竞赛备案所需提交的备案材料提出具体要求。没有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或不按备案实施的竞赛,不受理有关奖励等事项。
(三)竞赛的组织实施规定
《竞赛管理办法》第四章对竞赛的组织实施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竞赛的举办周期规定。省级一类、二类竞赛的举办周期根据国家一类、二类竞赛举办周期和海南省实际情况确定。大型企业、重点产业园区竞赛的举办时间和周期由企业、园区根据生产需要自行确定。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省级竞赛原则上间隔一年,也就是2年举办一次。不同行业部门在同一年度申请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
二是裁判资质和裁判组成。竞赛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每一赛项裁判组原则上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从中确定1人任裁判长。明确了裁判组参与执行的内容。
三是竞赛技术文件和试题。明确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会同主办单位组织专家命制。竞赛试题包括技能操作和理论知识考试试题,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技能操作比赛成绩作为竞赛排名依据,技能操作考试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合格方能发放相关证书。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考试内容的权重设定原则上应为8:2。
(四)奖励办法
我省《竞赛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主要依据人社部举办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等国家级竞赛和我省《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若干措施》(琼办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奖励对象和实施的奖项。奖励对象分为对参赛优胜选手、指导教师(教练、技术翻译)的个人奖励;奖项分为授予“海南省技术能手”称号、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和颁发资金和奖状(奖牌、奖杯)等。我省竞赛奖励办法与其他部分省市的区别是:
1、我省办法规定可对竞赛的获奖选手和获奖选手的技术指导团体进行奖励。各省在奖励对象上有所不同,除安徽省外,多数省只对参赛优秀选手奖励,不对优秀选手的指导教练(教练、技术翻译)和优胜团体奖励。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2020年12月在广州举办后,人社部要求各省要对获奖选手和对竞赛参赛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因此,我省2021年7月专门举办了表扬奖励大会,对有关个人和单位进行了奖励,其中对获奖选手的技术指导教练团队奖金额度与选手一样。
2、参赛人数和奖励比例不同。多数兄弟省市是针对获得竞赛名次进行奖励,不考虑参加决赛的总人数和获奖比例(外省举办全省竞赛人数较多)。考虑我省在以往赛事中参赛人数少,同时又为了调动大家参赛的积极性,我省综合了湖南、安徽等省的做法,对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参加决赛人数有明确的范围,同时区分竞赛级别,确定获奖比例和名次。
3、授予“海南省技术能手”称号。根据人社部在举办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进行奖励时授予前5名获奖选手“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规定,我们对省级一类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排名在各项目前6-10名的授予“海南省技术能手”称号。
4、颁发奖金。有的省没有规定奖励资金的规定,有的省明确了奖金的具体标准。为鼓励选手积极参加各类竞赛,《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我省《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若干措施》第18条的规定,并参考了国家级赛事的做法和兄弟省市的标准,明确了省和市县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奖金标准。
(五)四是竞赛经费的筹集渠道和使用管理。竞赛所需经费以政府财政补助为主,可采取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主办和承办及协办单位共同出资、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集。根据《人社部关于加强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集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8〕53号)要求,列入省财政预算的竞赛补助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部分,可用于集训基地租赁、购置或租赁设施设备、购买工具耗材,以及技术指导专家、教练、选手、翻译生活补助、城市间交通费等。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办发〔2019〕10号)第13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举办的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海南选拔赛)经费根据竞赛项目、规模等情况进行预算后,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定额拨付至承办单位,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承担。其他全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由各行业部门根据竞赛项目、规模等情况进行部门预算。
(六)对竞赛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分别对主办单位、参赛选手、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工作人员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或以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的现象提出处理意见。
四、《办法》的重点内容说明
(一) 关于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颁发技能等级证书)。《办法》第三十二条 对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内容,主要根据人社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确:
1.对获得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金、银、铜牌奖的选手晋升技师或二级技能等级,已经具备技师职业资格或二级技能等级的给予晋升高级技师或一级技能等级;对获得省级一类赛优胜奖的选手晋升高级工或三级技能等级,已经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或三级技能等级的给予晋升技师或二级技能等级。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优胜奖选手在原有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高级工。为在校学生的,最高可晋升为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三级)。
2.市(县)和省内各职业(技工)院校、中小型企业举办的竞赛(含岗位练兵比武活动)获奖选手最高可晋升为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三级)。
(二)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办理,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26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对参加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系我省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可由其为获奖选手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经我省备案的,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对参加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市(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选手在同一年度参加同一级别、同一工种的竞赛不能连续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二)关于颁发奖金的具体标准。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若干措施》第18条,参考了国家级赛事的做法和兄弟省市的标准,明确了省和市县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奖金标准:
1.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金。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选拔赛等国家级一类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奖和排名4-5名、排名6-10名及其他名次的优胜奖选手6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对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2万元、1.5万元、0.5万元奖励。对上述获奖选手的技术指导教师、教练、技术翻译等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按选手所获奖金额给予技术指导专家组发放集体奖金,各成员按贡献大小公平分配。
2.对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各赛项第1-3名的选手,可由主办单位分别颁发奖金不少于8000元、5000元、3000元。
3.对获得省级二类竞赛各赛项第1-3名的选手,可由主办单位分别颁发奖金不少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4.对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家集训队的选手派出单位,按照成绩排名第1、2、3名和以其他名次入选4个档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人民币的入围集训补助,用于支持入选集训队选手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集训之外的相关训练。
原文链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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