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标题:儋州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索引号:-68728705-1/2019-00008 分  类:/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best365官网手机版_365bet怎么样_healthy 365 app

        2011年11月2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 时效性: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根据需要,市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市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 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市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 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 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 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市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听证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政府决策前或举行听证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七条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政府召开决策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政府决策作出后,要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二十条 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接受群众的质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同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儋州市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