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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财政工作透明度,规范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财政局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局办公室是财政局机关(不含国库支付中心)信息公开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中心是信息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的上传、更新和维护等具体工作,并做好公开信息的登记和存档。
各科室、监督局、各中心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向信息中心提供信息公开内容。
第五条财政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涉及财政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财政机构概况、职能、人事信息;
财政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全市和市本级总预算、决算报告;市财政局及下属单位部门预算、决算情况;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财政重点支出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等;
其他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公开科室(中心)承担信息报送和发布的主体责任。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信息中心上传发布。
第七条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儋州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呈批单》,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文件、呈批表由信息中心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八条每个季度末,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督促、提醒各科室、中心报送公开信息。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公开的信息,相关责任科室、中心应根据要求尽快处理。
信息公开程序
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由相关责任科室、中心报局领导审批后,报送局信息中心,及时在市政府政务网上公开。
其他需要公开的重点信息,由各科室、各中心报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批,由信息中心及时在市政府政务网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等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应科室、中心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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